混合担保中的先诉抗辩权,即一般保证人在某些条件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。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、破产或财产不足,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,及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,可拒绝承担责任。若保证人未及时行使此权利,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债务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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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确认债务人财产状况,判断是否足够清偿债务。
2. 若足够,则无需行使先诉抗辩权,保证人按约承担保证责任。
3. 若不足,根据债务人下落、是否破产等情况,选择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主合同纠纷。
4. 在主合同纠纷解决并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,仍不能清偿的部分,保证人方需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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