忘记录音的电话怎么回听

时间:2024-05-08 作者:自贡律师

1、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,但在合法、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: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,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,例如手机等。2、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、录像等视听资料的,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。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复制件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。3、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十二条,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、录像等视听资料的,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。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复制件。提供复制件的,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你好,怎么回事呢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只能依据证据处理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019tk.cn/310587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许昌律师 鹤岗律师 杭州专业法律咨询 德州律师 杭州余杭律师 杭州聘请法律顾问 杭州拱墅区律师 杭州律师电话号码 黑河律师 龙岩律师 安庆律师 南平律师 永州律师 巴中律师 鞍山律师 江门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宜黄律师 萍乡湘东区律师 鹰潭月湖区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律师 大连甘井子区律师 三河市律师 中江县律师 保山律师 沈阳律师 曲靖律师 兰州律师 广州律师 青岛律师